03版:新闻总第1435期 >2026-05-28编印

虐待、遗弃犬只最高可罚2000元
刊发日期:2026-05-28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本报讯(记者 张楠)昨天上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修正草案提出,公园、公共绿地除划定专供犬只活动的场所或者区域的,禁止携犬进入。而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此外,虐待、遗弃犬只,将予以警告或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要求,修正草案提出,要通过科技手段实现养犬全链条全环节管理。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电子标识免费植入;损毁或者失效的,应当及时补植。养犬登记则调整为“先免疫后登记”,政府有关部门依托电子标识实现免疫、登记年检等管理信息关联和共享。

修正草案年检时间由每年固定时间统一进行,调整为养犬登记证自登记之日起每满一年须年检一次。养绝育犬后,连续三年无养犬违法行为,可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记者注意到,修正草案适当调整了犬只禁入公共场所的政策。其中,公园、公共绿地除划定专供犬只活动的场所或者区域的,禁止携犬进入,具体规范按照或者参照公园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而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允许进入的,应当划定专供犬只活动的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并制定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对此规定,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办公室提出,对于将能否携犬进入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等公共场所的决定权完全授权给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另外,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也要“守规矩”。例如,养犬人携犬进入依法开放的公共场所,应当为犬戴嘴套,进入室内的也可以装入封闭式犬袋、犬笼。养犬人应防止犬只自行出户、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养犬,犬链长度也不得超过1.5米。

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居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虐待、遗弃犬只将受到处罚。其中,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