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版:新闻总第1012期 >2024-09-11编印

师生家长参与菜单制定 指导企业优化供餐方案
中小学将设食品安全总监
刊发日期:2024-09-11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本报讯(记者 李祺瑶)日前,市教委等5部门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明确中小学要按规定设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建立学生带量食谱制定与公示制度。各校将邀请师生、家长与食堂专员等共同成立膳食委员会,确定学生伙食收费标准、配餐食谱、采购招标等。

中小学食堂无论是自主经营还是委托经营都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应当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在校学生规模较大、就餐学生较多、自主经营确有困难或不具备自营能力的学校,报区教委审核同意后,采取委托经营方式提供供餐服务。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由校外供餐企业供餐。

学生在校就餐坚持自愿选择原则。学校应当充分尊重学生就餐意愿,由学生家长自愿委托所在学校办理校外供餐相关事宜,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订购。

中小学应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或膳食委员会意见,建立餐饮定价机制,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

各校将建立以师生、家长代表为主,学校领导、食堂管理人员、营养专业人员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负责确定学生伙食收费标准、配餐食谱、采购招标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膳食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比例不低于60%。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学年,并报区教委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与公安、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强财务审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校要制定陪餐方案。校领导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应当陪餐。陪餐人员要轮流选择不同班级陪餐,及时解决陪餐过程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餐食质量、数量、卫生等问题。学校应当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即负责食品安全副校长,以及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和营养专业人员,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指导校外供餐企业优化供餐方案和每周带量食谱。

各校还将建立并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校外供餐企业名称、供餐合同、餐费标准、大宗食材原料来源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师生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