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版:新闻总第976期 >2024-07-23编印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正草案对外征求意见——
京津冀政务服务将统一标准区域通办
刊发日期:2024-07-23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本报记者 曹政

2020年起施行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迎来修改。近日,市发改委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改结合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新要求,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发挥营商环境协同机制作用,逐步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

固化成熟经验:

京津冀携手打造一流营商

2023年,本市印发了《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对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世界银行发布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提供了国际先进规则和最佳实践。

“经营主体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寄予了更高的期盼,为继续保持本市营商环境首善之区地位,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亟需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

《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共40条,固化了本市营商环境改革成熟经验做法,其中就包括京津冀营商环境协同发展的举措。条例第八条拟修改为: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发挥京津冀营商环境协同机制作用,逐步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加快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促进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建设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

在提升登记事项办理便利度方面,修正草案提出推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全流程电子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免于提交产权证明材料;企业在登记住所以外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方面的多项改革也写进了意见稿。如建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推行市政接入工程“非禁免批”和并联审批,实行多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宽带网络平等接入,推行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

解决企业诉求:

制定公开首违不罚清单

“本次修改聚焦实践需求,着力解决企业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既要规范政府行为,降低企业合规经营成本,又要发挥有为政府作用,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服务,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相关负责人说,征求意见稿中所提的诸多举措聚焦解决企业经营发展中的痛点、难点、堵点,着力破解企业反映强烈的公平竞争、监管执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问题。

融资环境备受企业关注。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等续贷业务;建立以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记载机制,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定期发布环境信息披露报告,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创新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金融债券等产品和服务;建立企业涉诉信息澄清机制,根据企业需求提供涉诉信息说明,为企业融资、招投标提供服务。

监管执法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依托新一代信息技术收集、整合、分析与监管有关、必要的数据,降低现场检查频次,实现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明确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中应审慎适用兜底条款,最大程度压减自由裁量空间。

包容审慎监管也是近几年北京营商改革的亮点。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轻微违法和首次违法容错纠错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制定、公开并严格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首违不罚清单;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于合规整改有效的企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依法从轻处理。

对标新要求新标准:

市场主体可给政务服务打好差评

《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细化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要求,专门明确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比如,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清单外不得违法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明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应用,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实行“免证办”;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建设全市政策服务平台,强化数据共享、精准匹配,提供政策发布、政策推送、政策兑现等服务;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逐步推动跨层级、跨部门关联性强、办理频率高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一次性告知办理要求,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送达办理结果。

市民和企业办事时也将更方便。本市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统一办理,实行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同时,根据需要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交通便利的区域设立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统一政务服务场所名称和标识,实行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延时服务,为市场主体就近办事、多点办事、快速办事、随时办事提供便利。

记者获悉,本市也拟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自主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线上线下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有关部门应当对差评和投诉快速响应、限时整改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