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枝
昨天上午,本市2019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综合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末,全市国有企业资产总额7.94万亿元,其中市级国有企业资产总额6.09万亿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1.27万亿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方面,全市土地资源总量164.10万公顷,发现各类矿产127种,实有森林资源面积79.20万公顷,水资源总量24.60亿立方米。
市管企业利润总额首破千亿元
专项报告显示,2019年全市各级国有企业(不含金融)实现营业总收入19690亿元,利润总额123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7.3%和1.4%。其中,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总额5.6万亿元,2019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6586亿元,利润总额首次突破千亿大关,达到1040亿元,分别较“十二五”末增长55.8%和76.6%。
根据本市国有企业构成情况看,截至2019年底,全市共有各级国有企业10742家。其中,市级国有企业按照“5+N”的格局分布,“5”指市国资委、市文资中心、中关村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科委5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出资企业,“N”指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5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出资企业在境外投资注册企业共781户,主要分布在中国香港、美国、欧洲等国家及地区,涉及房地产、汽车制造、投资与资产管理、环境治理等行业。
全年推动10家一级企业重组
为进一步提升国资监管效能,本市授予12家一级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权限,将2家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境外审计问题开展专项整改,对全部一级企业及1000余户重点子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P2P等高风险业务排查,平均资产负债率同比下降0.58%。
在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方面,全年推动实施10家一级企业重组,目前,北汽集团、首钢集团两家企业进入世界500强,17家企业进入中国500强,19家企业资产超千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企业创新比例超过30%,全年退出“僵尸”企业163户,压减法人户数645户,企业管理层级全部控制在四级以内。
此外,在全国率先出台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全年实施147个混改项目,引入外部资本247亿元。
规范户外广告牌匾 突出特色避免同质
本报讯(记者 高枝)户外广告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昨天上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条例草案提出,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时,不得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为了避免“千店一面”,牌匾标识在设置时应与周边风貌景观“相协调”,有“创新性设计”,不一定要统一样式、色彩和字体。
条例草案提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将有统一规划,明确禁止设置区域、限制设置区域、允许设置区域的划分标准。规划编制应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集思广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有些区域,将明令禁设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比如,天安门广场及广场东、西两侧,中南海及故宫周边;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国贸桥东端西至新兴桥西端道路两侧;钓鱼台国宾馆周边;国家及本市党政机关区域;军事机关、军事禁区用地范围内;湿地、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等。
此次,条例草案特别提出了“个性化”和“特色”的要求。固定式牌匾标识在设置时,要与其载体风貌、周边景观相协调,要有创新性设计,避免区域内牌匾标识的同质化。
推动高校企业总部等在生态涵养区布局落地
本报讯(记者 高枝)昨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本次修改注重强化大保护理念,引导生态涵养区科学有度有序开发。二审稿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分区管控制度,严禁在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开展与生态保护无关的活动。同时推动高等院校、企业总部等在生态涵养区布局落地。
为科学确定生态涵养区的发展规模和空间,二审稿规定,市相关部门应会同有关区政府对生态涵养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科学有度有序开发,推动适宜的活动和资源节约型、生态友好型的项目、企业总部等在生态涵养区集中建设区落地。
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活动
本报讯(记者 高枝)昨天上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为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二审稿提出,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此外,对创新型金融产品进行包容审慎监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提供安全可控的小范围测试环境。
为进一步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和交易场所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经营范围,二审稿规定,在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活动应当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行政许可。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活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出借、出租金融活动的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审批文件。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业务活动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或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可以对经营活动场所、设施、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为给予金融创新必要发展空间,二审稿提出,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创新实施包容审慎监督管理,可以为创新型金融产品、服务、业务模式提供安全、可控的小范围内部测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