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版:新闻总第24期 >2020-11-19编印

生产经营单位明年将设安全总监
刊发日期:2020-11-19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本报讯(记者 任珊)《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从业人数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超过100人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的单位,都要设安全总监,协助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总监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而安全总监是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不替代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安全总监原则上应专职,市管一级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可由总经理助理级领导人员兼任。

安全总监的职责职权包括哪些?《办法》中提到,其拥有监督管理权、参与决策权、停止违章作业权、考核权及其他职责。有权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

按照要求,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应设安全总监。本市还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下一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清单,积极推动安全总监制度有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将结合实际选拔配备安全总监,以正式文件任命并向属地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将结合实际制定安全总监管理制度,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细化安全总监的职责职权、任免、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