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版:要闻总第5239期 >2020-08-06编印

四个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公开征求意见
厨余垃圾交付时不合格 物业需付违约金
刊发日期:2020-08-06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本报记者 王天淇

2-1.jpg      收运车将厨余垃圾运往区有机质资源生态处理站集中处理。记者 唐建/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由市城市管理委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修订、起草的《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北京市居住小区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北京市居住小区其他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北京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合同》四个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在“首都之窗”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当天厨余和其他垃圾未全部清走 物业需支付违约金

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四个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了本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服务合同体系,同时对签约主体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细化了违约情形,并约定了违约金额。

其中,居住小区《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和《其他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两个示范文本中分别提到,物业单位应当将分类好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装入对应的标准收集容器内,保证装载不外露的同时还要保持收集容器外观干净、整洁、无破损;如出现收集容器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补设。这其中,物业单位还应当保证厨余垃圾中不得混有其他类别生活垃圾,不得将分好的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

记者注意到,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若物业单位使用了不符合标准的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未放在专门存放地点、不能满足收运单位车辆作业需求或未做好垃圾强制分类且拒不改正,则物业单位需向收运单位支付违约金。若物业单位交付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且拒不改正,以及有证据证明物业单位没有将责任辖区内每天产生的全部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交付收运单位的,物业单位也要支付违约金。

同时,上述两个合同示范文本中还写明,收运单位在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并分类运输至处理设施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混装混运”。若有证据证明收运单位存在“混装混运”情形,则收运单位也需向物业单位支付违约金。此外,若发现收运单位的垃圾收集运输车辆不符合要求或是作业时不注意保护环境,物业单位还有权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上述两个合同示范文本还对垃圾收运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以及支付方式都做了明确约定。

餐饮单位需保证垃圾收运时间不扰民

《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和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之间的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周期等。

示范文本中约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做到从厨余垃圾产生时就与其他品类垃圾分开,投放前沥去水分;不得将分好的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同时,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保证收集容器的专门存放地点无争议、收集时间不扰民,在收运单位进行作业时,餐饮服务单位还要指派专人协助完成厨余垃圾装车工作。

若餐饮服务单位交付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且拒不改正,则收运单位不仅有权拒绝收集运输,还应当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居住区装修垃圾每5个工作日至少清一次

房屋装修拆下来的碎砖、弃料长时间堆放无人清理,久而久之成了小区环境的“老大难”。今后,这样的情形将有望改变。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约定,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情况,并在建筑垃圾暂存点或工地门前进行公示。同时,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还应当将待处置的建筑垃圾单独堆放至约定好的收集地点,并通知建筑垃圾收运单位做到随产随清。确实需要贮存的应做好防扬尘措施,且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其中,居住区装修垃圾每5个工作日至少清理一次。

建筑垃圾收运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指定的处置场所,严禁偷倒乱卸,不得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洒、泄漏。

值得注意的是,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将其他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则收运单位有权拒绝运输,或者可以在产生单位将其他生活垃圾拣出后再进行运输,并由产生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同样,如发现建筑垃圾收运单位将其他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则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也有权拒绝接收,或在待收运单位将其他生活垃圾拣出后再进行处置,并由收运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合同示范文本中还约定,若发现建筑垃圾收运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运输、倾倒建筑垃圾的,处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产生单位并向相关单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