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版:新闻总第1295期 >2025-11-03编印

自发组团出游出了事该找谁
“免责协议”不免责 不营利也不能作为“挡箭牌”
刊发日期:2025-11-03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本报记者 高健

因为不喜欢旅行社的固定行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发组团,向雪山、冰川、古道进发,或者去未开发景区攀爬野山,开始一段充满冒险的“自由”之旅。记者浏览一些户外论坛,发现随时都有组团信息。

成团之前,参加者都要签下一份“生死状”——如果自己发生意外,和领队及其他同行者无关。然而,自发组团旅游风险频出,几乎年年都有伤亡事故发生。是不是合同在先,就只能自担风险?对此,法官明确指出,在发生人身损害时,“免责协议”对组织者来说并不具备免责效力。

状况频出 崴脚后差点被扔在半山腰

目前正值京城的彩叶观赏季,小李和朋友放弃“大众”景区,在微信上搜索相对小众的观赏红叶路线,最终看到一个组团信息:房山小众“野山”,专业带队,AA制……他们各自交了50元报名费参团。

小李说,他们一行13人,在领队张先生的带领下攀爬周口店附近的一座野山。一开始,由于人烟稀少、景色秀丽,大家都很满意。到了半山腰,出现了一块“伸出”山崖的奇石,大家纷纷爬上去拍照。小李也加入其中,让朋友帮他拍照。谁知拍好照片准备下来时,小李的脚在石头上一滑,整个人出溜下来,崴伤了右脚。

小李希望赶紧下山诊治,但其他人提出,已经交了钱应该继续登山,让小李自己打电话等待救援;还有人让小李暂时在原地“缓缓”,等大家下山时,再扶着他一起走。

“我当时心里挺慌的,如果他们真的不管我,继续爬山,我很担心被抛下。”幸亏小李是和两个朋友一起报名参团,在三个人的坚持下,领队张先生也觉得小李应该得到及时救治,最终同意退还大家一部分钱款,先帮小李下山。

小李还算幸运的,记者了解到,今年北京市远郊区已发生多起“驴友”被困事件。9月,一群“驴友”为欣赏小众风景闯入怀柔怀北镇一座未开发的山上,一名40岁女性扭伤脚踝,消防员历时4小时,才用担架将伤者抬下山。

自发组团旅游虽然行程安排更加自由,也满足了参与者的冒险需求,但风险极大,充满变数,稍有不慎就会陷入险境。

记者调查 想要组团得先签“免责协议”

记者在多个户外论坛、社交平台搜索“徒步”“组团旅游”等关键词,出现上千条相关信息,既有“深入西藏”“新疆古道”等需要重装的徒步路线,也有一日游、两日游这种休闲登山徒步团队。

记者联系了几个组团者,都被要求先签订“免责协议”或“郑重声明”,其中主要内容包括:本次活动为非营利性质的自助游……整个活动遵循“自助、互助、AA制”的理念……通过签署本协议,明确免除发起者和同行成员在活动中的赔偿责任及法律连带责任……所有自愿参加活动的成员,均被视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活动开始前,每位成员都必须在协议上签名确认,方可正式参与活动……

在一份去秦岭徒步的协议中,甚至要求参加者认可“活动的发起者仅作为活动的联系人,并非职业领队或急救人员”“他们可能缺乏户外领队或急救培训经验,因此无法对我的安全负责”“我愿意自行承担活动中的所有风险”等内容。

随后,记者联系了网名为“先行者”的领队,询问“这种徒步路线是否风险极大”,对方表示“都是成熟路线”“需要一定的户外徒步经验”。

“这种徒步游需要向有关单位备案吗?”“万一出事了能及时救援吗?”对于记者提出的这两方面问题,“先行者”表示目前没有备案要求,一般不会出现安全问题。

记者又联系了其他徒步群组织者,很多联系人都表示“行程安全”,对于有难度的徒步路线,要求参与者具备一定徒步经验。“怎么叫有经验?”对方回复称需要参与者自己列举有哪些徒步经历,以此判断徒步能力,“如果参与者撒谎,只能自己承担相关后果,我们没法进一步审核。”

法官释疑 一旦出现意外谁来担责

■组织者对团队负有相应安全保障义务

“‘免责协议’中对于成员受伤甚至死亡免责等约定,是无效的。”海淀法院法官赵一凡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此外,民法典还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发组团的组织者,即便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身份也不同于普通参与者,通常是活动的发起者、信息的汇集者和行程的协调者,因此对团队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赵一凡解释,该义务是指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应尽的谨慎与注意。例如,组织者应对路线的危险性有充分认知并告知全体成员,检查队员的基本装备和身体状况,天气骤变时及时采取合理的避险措施等。

虽然民法典也加入了“自甘风险”这一原则,但赵一凡指出,“自甘风险”绝不等于“免除一切责任”。“简单来说,参与者自愿承担的是‘活动本身固有的风险’,而非‘因组织者过错而额外增加的风险’。”因此,组织者必须尽到与其角色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参与者也应清醒认识风险,对自身安全负首要责任。

■怂恿同伴从事危险行为要担责

实际案例中,伤者除了状告组织者,常见的还有向同行者索赔,例如因同行者怂恿到危险地带拍照而受伤。

对此,赵一凡认为,同行者参与活动的义务是平等的,其中包括对安全的注意义务以及对结伴出游同伴的适当照顾义务。当同伴出现意外,其他人是否承担责任,应严格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判定。如因怂恿他人到危险地方拍照发生人身伤害,怂恿者根据具体过错程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同行者自行到危险地方,其他人应予以劝阻,如果没有劝阻反而帮助拍照,而在拍照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也应根据具体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此外,在对方存在疾病、醉酒等身体问题时,同伴仍邀请其参与与其身体条件不匹配的活动时,也可认定为具有过错。

■并非所有恶劣天气都属不可抗力

山区气候多变,容易出现暴雨、降雪等恶劣天气,但并非所有的恶劣天气都构成不可抗力——赵一凡提出,必须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极端天气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如特大暴雨、暴雪、雪崩、山洪。如果属于不可抗力,则组织者、同行者、景区等第三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如果是可以预测到的季节多发暴雨或降雪,那么组织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括安全提醒提示义务、应急救助义务等。例如:在出发前提醒参与人根据当地天气情况准备必要的物资,如雨具、雪具、适宜的衣物及保温装备等;告知参与人基本的户外常识,提醒恶劣天气、危险情况应该如何应对。

律师提醒 对自发组团加强甄别与监管

现在很多自发组团都宣传是“自发性质”“AA制”“非营利”,但真相果真如此吗?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分析指出,如果只是爱好者在论坛或相关平台上发个帖子召集同好者,那属于自发行为,但如今很多已经形成了固定群体甚至组织,一些团体还引进赞助、广告营收,实际上已经构成了经营行为,但却不具备经营资质。

这种所谓的自发组团存在安全责任、合同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导致参与者的健康与安全面临威胁。而且,由于绝大多数组织者不具备旅行社业务资质,参与者也未签订正式书面旅游合同,更未购买必要的旅游保险,一旦发生安全或财产纠纷,索赔往往更加困难。此外,由于这类旅游更像是“社区交友”“个人约定”,致使许多行为、约定性质难以界定,导致旅游部门也存在管理盲区。

对此,刘铭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对这种行为加强甄别和监管,规范旅游市场,同时有关平台应该加强审核责任,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