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版:综合总第1111期 >2025-02-07编印

年假未休过期作废?
通州法院:法定年假不得剥夺
刊发日期:2025-02-07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本报讯(记者 王倚剑 通讯员 郑吉喆 杨喆)每到春节前后,如何休假成为企业和劳动者共同考虑的问题。有些企业直接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春节假期和年假连放,或者规定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将职工未休年假视作自动放弃,一次性清零。通州法院法官表示,法定年休假其性质是一种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剥夺。

近日,通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与春节放假有关。小王是某科技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工龄已超过10年。2023年小王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包括工作期间17天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某科技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通州法院。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并非仅依据职工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进行年休假。但用人单位安排时应当体现出明确职工休息的是年休假的意思,且年休假期间应当符合带薪的条件。

法院审核了某科技公司的证据和陈述的理由,2021年春节并未体现出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意思,2023年春节所安排的假期为停薪休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的要求;2022年春节的5天年休假,因某科技公司在放假通知中明确了安排职工休年假,且小王亦认可该段期间系带薪休息,故法院对该5天构成职工享受年休假的主张予以支持。

对未休的年假能否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过期的问题,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制定的“年假当年不休完逾期不补偿及不保留”规定,不仅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应休未休年假应予补偿的规定,也免除了单位自身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故应当认定条款无效,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

最终,通州法院一审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小王1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7000余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该案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1、用人单位应该熟知职工年休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通过合法的民主程序制定完善的年休假制度,包括请销假流程、年假抵扣规则等具体规定,通过文件发布、载入员工手册等形式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休假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日常管理中对职工休年假的申请及销假做好书面记录留存。单位统一安排年休假的,要提前充分与劳动者沟通协商一致,并保存劳动者同意抵扣年假的相关证据。如果确没有安排年休假的,应保留好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发放明细以备后查。

劳动者申请休假的,应结合自身工作情况及用人单位整体工作安排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请休假。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应注意保留能证明自身工作年限、未休假工资支付(尤其是超过两年工资备查期)的情况等相关材料。发生纠纷后,劳动者提起年休假相关请求要在仲裁时效内提出,注意维权的时效性。

2、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年休假“放弃”必须以书面方式(积极主动的方式)放弃,以员工“不申请年休假”这一消极行为作为年休假放弃的标准,既明显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也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会规定每年年休假的使用期限,并告知员工如逾期未休年休假则作废。此种规定或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是否可仅以该项规定拒绝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年休假分为非法定年休假和法定年休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定年休假,即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年休假,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过期失效;但对于法定年休假,其性质是一种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剥夺,法定年休假过期作废的条款不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