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版:新闻总第840期 >2024-01-09编印

不同情况采取不同保护措施 避免“建设性破坏”
北京历史建筑将分类保护
刊发日期:2024-01-09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本报讯(记者 曲经纬)作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配套政策,《北京市历史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日前发布实施,根据干预程度的不同,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措施分为“日常保养”“维护修缮”“原址复建”“迁移”“拆除”等五种类型,界定各类保护行为边界,避免因界限模糊而造成“建设性破坏”,细化规划管理审批流程,打通本市历史建筑规划管理的“最后一公里”。

2019年至2021年,北京分三批次公布共1056栋(座)历史建筑,这些历史建筑时间跨度达700年、覆盖全市11个区,承载功能多样,建筑风格多元,是北京丰富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政策体系,明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管理涉及的方案审批、行政许可、规划验收、监督检查等,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相继组织开展有关单位和专家调研和意见征询,吸纳试点项目经验,聚焦“把历史建筑保下来”“让历史建筑用起来”“把历史建筑管起来”“让历史建筑亮起来”等核心问题,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城市更新等政策,细化本市历史建筑规划管理实施路径。

《规程》共八章、二十六条,提出相对于普通工程项目,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更加精细化,采用“绣花功夫”,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保护措施,明确各类保护行为的底线要求。明确历史建筑的规划审批需要开展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如开展测绘、安全鉴定、价值评估、修缮措施、影响分析、方案编制、专家论证、档案留存等系列工作,通过各环节要求确保历史建筑的价值得以妥善保护。

《规程》区分了历史建筑的保护部分和更新部分,避免“一刀切”,推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涉及维护修缮和原址复建的,应当最大程度地保护其真实性,对有价值部位按照原材料、原工艺、原形制进行修缮或者复建,对于确因合理利用需求进行更新的部位,可通过分隔、联通、转换内部或外部空间适度满足使用要求,允许使用新材料、新技术和现代设计手法,但应当与历史风貌协调,并尽可能消隐、弱化处理。同时,《规程》明确避免因界限模糊而造成“建设性破坏”北京实施历史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规程添加必要设施、设备的管控要求,确保更新过程中不影响历史建筑核心价值,并与历史建筑风貌协调。

既有顶层设计,也有实施路径。对标《条例》,《规程》衔接本市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监督处罚标准化管理要求,逐一明确五类行为的实施路径,完善全流程规划管理程序;帮助保护责任人判断哪些行为可以自行开展、哪些行为需要审批、需要报审哪些材料。维护修缮时,如保护设计方案不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建筑规模、建筑外轮廓、院落布局或建筑主体结构的,可推出简化审批措施,提升保护效率。

针对因特殊情况、不具备维护修缮条件、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规程》提出严格管控要求,规范原址复建、迁移、拆除的申报条件、论证过程、审批过程,确保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规程》明确应慎重决策,组织专家对必要性、真实性、协调性进行评审,通过“多规合一”平台会商研究,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必要时报市政府决定。《规程》还明确了保护设计方案的编制要求,解答了保护责任人关于“怎么编”的问题,也为管理部门解决了“审什么”的问题,为方案审批提供依据。

《规程》鼓励在保护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前提下,通过使用功能优化满足现代使用需求、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在符合规划和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营商环境改革、城市更新等有关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改造、外部扩建或者使用性质调整,满足基本性能提升和合理使用需求,让历史建筑能够持续使用,成为传承历史文化活的载体和展现首都当代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