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版:要闻总第742期 >2023-08-21编印

京津冀21家法院共商生态保护协同发展
刊发日期:2023-08-21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本报讯(记者 张蕾)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京津冀三地四级21家法院日前齐聚北京市,共商生态保护协同发展工作。

京津冀经济发展的互补性、整体性以及水、大气、土壤自然环境保护的整体性、不可分性,决定了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司法协作的必然性。早在2016年,三地高院就共同签署了《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构建了三地高院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近年来,北京各中基层法院围绕重点区域、流域,持续与毗邻津冀法院开展有针对性的跨区划司法协作工作,通过会签备忘录等形式,初步构建了西山—永定河文化带自然生态区、大运河流域、密云水库、官厅水库等上下游各层级法院之间的司法协作机制,推动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一体化体系建设。

北京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安凤德表示,近年来,北京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通过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公正审判,不断提升绿色发展司法保障水平。天津法院与河北法院在审判组织专门化建设、环境资源审判区域合作、探索创新生态环境修复履行执行方式等方面,有很多值得北京法院学习的经验做法。

“天津高院与北京高院针对环境公益信托基金项目的运行达成共识,确定了统一适用的生态环境公益信托设立和运行机制。”天津高院民一庭负责人段昊博谈到,今年6月,天津高院制定《关于为天津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推动完善与京冀法院之间在环境审判查询、调查、送达等司法措施及案例研讨、司法宣传等方面的常态化协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燕山区域、大运河流域的山水林生态保护司法协同机制,凝聚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合力。

河北高院环境保护庭副庭长赵向鸿说,生态环境治理具有系统性、整体性,要求治理主体具有协同性、融合性。开展司法协作是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和区域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京津冀三地法院具有良好的协作传统。“河北法院将以此次研讨和签约为契机,更加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与京津法院进一步统一司法理念和司法尺度,推进信息共享、履职融合、相互促进,凝聚司法护航区域生态保护的强大合力。”

“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环境资源审判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是不可或缺的,因此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提升对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性认识,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强化协同发展、协同共治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表示,除传统的涉水、大气、土壤污染治理案件外,要加强对噪声、辐射、碳汇等各类新类型案件的审判探索,让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在司法活动中得到充分贯彻落实。

活动中,北京延庆法院与河北怀来法院,北京平谷法院与天津蓟州法院、河北三河法院、河北兴隆法院,北京房山法院与天津静海法院、河北固安法院、河北易县法院、河北涿州法院、河北涞水法院等三地12家法院分别举行了三场司法协议签约仪式。这也是京津冀三地法院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集体签约仪式,标志着京津冀法院司法协同工作进一步深化,迈上新台阶。随后,与会的17家中基层法院负责人围绕京津冀生态保护协同发展主题,结合各院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和经验做法展开交流、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