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版:新闻总第644期 >2023-03-31编印

个体工商户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刊发日期:2023-03-31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本报讯(记者 赵鹏)记者日前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可以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公告执行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公告称,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并多退少补。

据介绍,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在2023年1月1日至相关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此外,个体工商户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