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版:要闻总第142期 >2021-04-28编印

城市副中心升级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
115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刊发日期:2021-04-28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本报讯(记者 张楠 郭丽君 通讯员 裴新军)又有36项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了。《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一周年之际,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修订了《关于服务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并再次升级《市场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清单》,市场主体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和事项增加到了115项。

       去年4月,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促进副中心发展27条意见”,同时发布了《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反不予处罚清单》,明确对50项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行政指导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并不予行政处罚。8月,又对不予处罚清单进行了完善,将《通州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升级到了2.0版,不予处罚的情形和事项也增加到了80项。目前,3.0版也已出炉。

       此次发布的不予处罚清单共删除1项、新增36项轻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并首次引入了“沙盒监管”的理念和模式,更加突出了事中事后监管理念和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差异化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了风险管理机制和诚信体系建设。“既要最大限度地体现《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立法宗旨和初衷,又不能突破法律硬性规定。修订过程中我们都与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法律专家进行会商和意见征集,全面细致地做好研究分析,并充分考虑到法律法规今后修订的顺利衔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法制科科长郝小丰表示。

       《市场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清单》将轻微违法行为分为两类,首先是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经调查核实满足全部使用条件的,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不予行政处罚;其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后不再给予处罚的,当事人立即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经执法人员复核合格后,可以不予立案处罚。

        哪些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记者从“通州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3.0版)”中了解到,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等用语,如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则可不予处罚。

       此外,如广告中未全部明示附带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不过附带赠送的行为已实施,未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同样可以不予处罚。

       据介绍,2020年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共对51起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主要集中在广告、商标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