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版:综合总第1529期 >2026-10-14编印

通州警方开展出租房屋专项清整
房屋出租人不落实房屋管理责任被罚
刊发日期:2026-10-14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近日,通州警方持续围绕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信息、不落实房屋管理责任、违规出租短租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排查化解各类治安风险,净化辖区社会面治安秩序,切实筑牢居住安全防线。

  案例1

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9月29日,大杜社派出所在辖区马驹桥镇大杜社村一出租房屋查获一违法窝点。经进一步工作查明,该房屋出租人芦某未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致使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芦某限期改正,并给予其罚款的处罚。

办案民警介绍,《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明确,出租住房须满足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标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至3万元罚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案例2

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执行出租房屋实名制

10月3日,大杜社派出所在通州区马驹桥镇团瓢庄村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潘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潘某罚款的处罚。

民警提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如果把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不提供身份信息的承租人,或没有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房屋出租人应当主动与属地派出所签订《租赁住房治安责任保证书》,依法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登记申报租住人员信息,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发现出租房内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规经营短租住房。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报记者 李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