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版:综合总第1528期 >2026-10-13编印

公私事务如何界分?
通州法院以案明晰工伤认定判断标准
刊发日期:2026-10-13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本报讯(记者 李博文)“我明明是按领导的要求去干活的,怎么受了伤,反倒不算工伤了?”工作期间搬运物品受伤,员工主张属于工伤,公司却认为是帮办私人事务。当工作任务未写入岗位职责,下达指令者又并非企业管理人员,能否认定工伤?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这起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小刘是某个人独资技术公司的行政经理,与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该公司唯一股东老李曾担任法定代表人,案件发生时已不再承担公司任何管理职务。一天,老李通过微信安排小刘,将物品从自己家中搬运至公司,小刘在搬运过程中腰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损伤。事后,公司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认可小刘受伤事实并同意进行工伤认定。

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小刘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对此,该技术公司不予认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诉称,老李并非企业管理人员,小刘属于帮股东处理私人事务;同时工伤申请材料的公章没有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属于擅自盖章,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案件的两大争议焦点为:小刘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企业内部用印流程瑕疵是否会影响工伤认定的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老李作为个人独资公司的唯一股东,对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其作出的安排不能简单等同于个人行为。涉案物品被运至公司商务接待会议室,服务于企业经营活动。搬运虽未写进岗位说明,但属于行政经理临时性、保障性工作的合理延伸,小刘受伤与履职存在实质联系,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否认工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此前已经认可工伤,诉讼阶段改口主张系私人帮忙,却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企业印章管理属于内部制度,不能对抗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确认结果,内部用印不规范,不影响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

法官介绍,工伤认定以“工作原因”为核心,坚持实质审查,从行为目的、受益归属、用人单位意志、履职模式四个维度综合判断。不少行政、后勤岗位存在大量临时交办任务,即便没有载明在岗位职责中,满足实质条件同样可认定为工作原因。

法官提醒劳动者,工作受伤后妥善留存微信指令、病历等证据;自然人独资、家族式企业要厘清个人与公司事务边界,防范用工法律风险。企业不能将自身内部管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