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版:要闻总第968期 >2024-07-11编印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确保农民兄弟权益
宅基地确权登记公开征求意见
刊发日期:2024-07-11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近日,《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拟全面启动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全面查清现状宅基地底数,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基本实现“应登尽登”、颁证到户。

不动产权证书颁证到户

根据《指导意见》,此次确权登记的总体工作流程分为四个环节,包括发布通告、地籍调查、村乡两级确认、不动产登记等。其中,对于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经村级确认、公示和乡镇审核后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据悉,考虑到本市宅基地情况复杂、历史上确权登记基础差,权利人和用地情况较占地时已发生较大变化,为保证确权登记结果的准确,《指导意见》拟要求村乡两级对已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情况进行核实确认。不动产权证书将颁证到户,对于按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向每户核发一本证书。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据了解,《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是妥善处理疑难问题,为化解宅基地管理和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明确指导性政策。例如,对于“户”的认定,《指导意见》拟提出,各区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各区规定办理;各区未作规定的,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得到认定?对此,《指导意见》给出了多种可以认定的情形。其中,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后,可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以及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等情形,也可进行确权登记。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印发后,城镇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指导意见》拟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指导意见》还针对宅基地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的登记问题进行了明确,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符合分割宅基地条件的可以分户办理。

避免超面积认定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关乎农民权益。据悉,《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是对于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没有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在充分考虑本市宅基地管理政策历史沿革以及社会公平性的情况下,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兼顾公平”的原则,对于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3亩确定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对于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提出,拟登记的地上房屋应符合房屋结构安全要求,对于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问题并已纳入整改范围的房屋,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登记工作。

据悉,该文件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起草,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在7月24日前登录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或在该页面查询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电话和传真信息后,通过以上渠道进行反馈。 

本报记者 陈雪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