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柴福娟)“你有电气焊特种作业操作证么,就是焊工本?你在这里操作电焊是动火行为,使用企安安报备了吗?周边还有可燃杂物,为什么不清理就动火?”
“焊工本我还学没下来呢,是我们领导周某让我在这里焊的,他报没报备我不知道,这露天焊还用清理杂物啊?”
5月7日上午,新华街道安全生产检查队在巡查途中,发现东关环隧路口处有工人在路边进行电焊施工作业。检查队立即对该区施工属地备案记录及“企安安”动火报备记录进行查询,同时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采证。经核查,发现正在进行的作业工程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该工程未按照京建发〔2023〕285号《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到属地进行备案登记和提供相关材料,在未取得备案登记回执单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也未查到动火报备记录,检查队立即对该施工现场进行控制,同步联系属地消防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到场进行处理。
看到检查队来检查,动火动焊人潘某立即丢掉了电焊枪,谎称自己只是在旁边看护。此时,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执法人员和通州公安分局新华派出所民警到场,检查队队员立即将执法记录仪记录到的现场视频进行回放,并使用测温设备对现场动焊点位进行测温,经测量,即使过了2分钟,该动火区域部分点位温度依旧超过200摄氏度,明显刚刚进行了高温动火作业。在铁证面前,潘某终于承认自己曾在该区域进行动火动焊,且自己的《电气焊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在办理中,是项目分包负责人周某指使自己在该区域动火作业。民警立即将周某传唤到现场。
周某到场后,面对消防执法人员和民警的询问,直接承认自己是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的施工队负责人之一,为图省事,听说潘某会使用电气焊,在未核查潘某《电气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未进行报备就直接指使潘某进行动火作业。本次动火动焊人潘某、指使人周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施工工程未按规定报备、动火人员无操作电气焊资质、无“企安安”动火报备、无人员看护、动火动焊区域未进行可燃物清理的重大违法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动火动焊人潘某行政拘留3天和指使者周某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施工单位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责任人、消防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