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版:要闻总第5283期 >2020-10-13编印

《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发布,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不变
共享用工工资由原单位发放
刊发日期:2020-10-13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本报讯(记者 代丽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并对共享用工期间的工资发放、工伤责任等问题给出了明确说法。共享用工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由缺工企业结算给原企业,再由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疫情期间,数千家企业携手并肩,调剂人力余缺,为特殊时期的市场用工提供了有力保障。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加入到共享用工的队伍中来。

但新事物也带来了新问题。共享用工的法律风险一直饱受争议。A公司的员工到B公司工作,仅是一个工资由谁发放,以什么名义发放,就会牵扯非常复杂的税费计算问题。还有员工发生了工伤应该谁来负责;员工在新岗位干习惯了不想回去了,原企业该怎么办……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甚至法学界专家也无法给出答案。

此次人社部发布的文件中,对上述问题给出了官方说法。

“通知”提出,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缺工企业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指导和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

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通知”还明确,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缺工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劳动者不适应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劳动者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可以退回劳动者情形的,缺工企业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劳动者应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缺工企业需要、劳动者愿意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且经原企业同意的,应当与原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续订合作协议。原企业不同意的,劳动者应回原企业或者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