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集镇某村村民郑某就其兄妹三人赡养父母一事,来镇调委会申请调解。调解员在征得郑某两个妹妹及其父母同意,又向村委会简单了解了郑某家纠纷情况后,考虑到郑某父母均已年近九十岁且行动不便,上门开展了调解工作。
郑某父母均住在村里养老驿站,亟需解决的是养老费用缺口问题。调解员大致计算所需费用后,兄妹三人就如何分担费用无法达成一致,经调解员仔细询问当事人想法及诉求,发现兄妹三人分歧的根源在于老人的财产分割。调解员表示,老人尚在世,其名下财产分不分、怎么分应由老人做主;赡养老人则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与财产分割没有关系。经调解员反复劝导,当事人仍坚持理清财产问题再说赡养,最终经郑某父母同意,各方当事人商量了一个相对平均的分家方式,在此基础上约定兄妹三人均摊老人养老费用、医疗费用,并轮流照料老人。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农村赡养纠纷常见、多发,往往由财产分配、亲情关系等引发,且矛盾由来已久,通过调解手段化解赡养纠纷有利于纠纷快速解决、及时履行。
(田兆玉 郎静)
(区司法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