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版:民生总第5276期 >2020-09-27编印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通过
医疗卫生人员可越级报告
刊发日期:2020-09-27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本报记者 张楠 高枝

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任何人均有权通过12345热线、新媒体等多途径报告;只要非恶意,即使是不实报告,也不予追究责任。9月25日下午进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情况紧急可越级报告

条例明确,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向本单位和疾控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而报告可通过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多种途径。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保证报告渠道畅通,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依法维护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对经调查核实的报告人,给予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有关公职人员应急工作中的违法线索,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应急工作中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各种行政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

严格进出京人员管理

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法采取系列措施,并对应急响应级别和应对措施适时调整。

同时,还应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明确风险区域划定标准,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分区分级采取差异化、精准化的防控措施;严格进出京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解除应急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秩序;返还征用的财产,并对被征用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补偿。

私营诊所纳入检测报告网络

私营小诊所是新发地疫情防控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许传玺表示,调研发现,疫情传播风险主要集中在合法设立的私人诊所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的黑诊所两方面。为加强对私营小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范管理,防止疫情扩散,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条例将私营诊所纳入监测报告网络,及时发现、报告传染病疫情。同时,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首诊负责制,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或者按需转诊,采取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并按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监测哨点、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职情况的指导、监督,严厉查处未取得执业许可、登记注册的机构、个人非法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规范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

进京应主动报告健康状况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境内外人员,都应当配合国家和本市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

在个人防护方面,条例特别规定,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出现特定症状时,及时主动前往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配合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进入本市的人员应按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接受、配合集中或居家观察。

造谣传谣将受罚甚至追究刑责

条例规定,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破坏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的;法定传染病的确诊病人、病毒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哄抬应急物资价格、囤积居奇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应急物资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更是将依法受到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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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行动”首次入法

又讯 (记者 张楠)在实施4个多月后,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迎来了首次修改。9月25日下午进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光盘行动”“小份菜”、“打包剩余食品”等近期的社会热词纷纷被写入修改后的条例中。记者注意到,此次条例修改后,部分违法行为将受到“重罚”。

修改后的条例,新增了一系列“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内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荣梅介绍说,修改后的条例提出,餐饮经营者和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记者注意到,条例在修改的过程中,还针对部分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额度。比如,在条例修改前,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而条例修改后,超市商场等使用超薄塑料袋将受到翻倍甚至数倍“重罚”。罚款额度直接提升至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而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