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饭店暂停营业,停发数月工资后,老板突然电话通知员工不用再来上班。多次协调未果,员工求助区法援中心。
2019年7月27日至10月29日,甘某某等12人陆续就职通州万达广场内一餐饮公司。疫情初期,公司暂停营业,甘某某等12人也没有再上班,工资也一直没有发放。一个月后,公司突然通知他们被辞退,也未补发工资。这让大家措手不及,他们多次找公司协商,却被公司一口回绝。
3月中旬,员工代表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刚好遇到了在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的许律师。员工们向许律师咨询后,许律师告诉他们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疫情期间,为避免人员密集扎堆,区法援中心坚持引导群众拨打12348热线和中心对外电话咨询。考虑到甘某某等12人的诉求十分紧迫,且涉及人数较多,区法援中心特事特办,紧急开通“绿色通道”。由员工代表收集12人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全部材料,集齐后转交给许律师,许律师向法援中心转交。法援中心审查材料后,提前制作12人的援助手续,办理完成后预约时间让他们来现场签字。
数天后,员工做好体温检测,在保证安全距离的前提下,来到区法援中心现场签字,并有序离开,有效减少了人员聚集时间。法援中心当天完成了审批和指派工作,指派许律师承办该案。次日,许律师在律所与12人签订了委托书,并帮助他们书写仲裁申请书,尽快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
经过详细了解,目前,部分员工还住在公司宿舍,因为公司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双方僵持不下。实际上,被辞退的一共有16名员工,但是其中4人还未出隔离期,所以12人想先申请劳动仲裁。许律师向申请人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疫情期间,虽然饭店停业,申请人没有工作,但是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生活费。
许律师与申请人详谈后,最终确定了调解优先的办理思路。刚开始,公司比较强硬,拒绝支付任何赔偿。经过许律师反复与公司沟通,公司态度有所缓和。一方面,拖欠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另一方面,部分员工还住在宿舍,在疫情期间,拖延下去对双方都没有好处。经过律师不断努力,公司终于同意调解。
2020年3月24日,在仲裁委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出具调解书。公司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5万元,已于当天履行完毕。申请人向许律师表示了感谢。
(田兆玉)
(区司法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