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二审稿在支持科技创新、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促进公平竞争、规范异地执法等方面作出了补充规定,提出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持续探索激励创新的先行先试政策,传递出北京持续激发民营经济组织创新活力的坚定决心。
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容错机制
民营经济在北京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具有重要作用。一审稿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为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活力,二审稿进一步细化相关措施,提出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持续探索激励创新的先行先试政策,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容错机制。支持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在可控范围内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
二审稿在关于公平竞争方面也有完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违反相关规定的,不得出台。
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科技金融是北京的特色和优势,我市政府投资基金、国有创投基金发展快、总量大。为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特别是国有创投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更好满足科技型民营企业发展需求。二审稿提出,提升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有序吸引民营资本进入,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发展;鼓励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培育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引导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参与民营经济组织的创业投资。
强化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护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高度关注异地执法中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二审稿提出,公安机关应当与外省市公安机关加强协作,依法对异地执法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外省市公安机关在本市执行拘留、逮捕的,本市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关于拖欠账款治理方面也有完善。二审稿提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处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本报记者 孟雅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