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杰)记者昨天获悉,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出台《北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处理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可“以奖代补”获专项资金支持。
为持续推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去年9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文件明确,2023年12月31日以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尚未补贴的,国家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使用有关规则,安排专项资金分期据实予以支持;对2024年及以后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因素法分配各省市,由各省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分配。
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有效支持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办法明确了支持条件。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需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满足《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申请企业标准和条件的通知》要求,并且回收处理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可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就专项资金的分配,实施办法明确两大分配因素。其一,申请企业上一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权重占比为95%,分配金额按照电冰箱、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电视机、洗衣机3∶3∶2∶1∶1的比例确定。其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权重占比为5%。
实施办法还明确奖惩规则,体现奖优罚劣导向。具体来说,按照阶梯式扣减规则扣减企业初次分配额度,对扣减量不足1000台的部分,每台从相应企业初次分配额度中扣减500元;对扣减量1000台及以上的部分,每台扣减1000元,扣减额度按照因素法进行二次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