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宇)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是用于人员逃生的“生命通道”。新修订的《北京市消防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明确,村民经营性自建房和人员密集场所两类高风险场所,必须具备不少于两个疏散出口的“双逃生通道”。
丰台区大红门街道有一片平房区域是临南三环的唯一一处城中村,村民自建房鳞次栉比,不少用于集中出租。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的防火监督员郭红旗来到这片区域检查逃生通道情况。在一栋三层楼前,他停下了脚步。
“这栋村民自建房尚未完成‘双逃生通道’建设,只有一条外挂的疏散楼梯,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唯一通道被堵塞后,人员将无法及时逃生。”郭红旗一边沿着楼梯向上检查,一边向房东、街道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做安全提示及普法,“《条例》第43条明确,村民自建住宅集中出租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不少于两部疏散楼梯或者两个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有条件的增设疏散楼梯,没条件的就利用天台,跨楼逃生。”大红门街道武装部主任孟春雷介绍,这一区域已完成747栋村民经营性自建房“双逃生通道”的建设,还有几栋没有达到要求,但都已按照改造方案订购了楼梯建设材料,本月底就会完成安装。“新规实施后,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将不允许对外出租。”孟春雷说。
除了对村民经营性自建房作出专门规定,《条例》第47条也特别强调,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一定数量、相对独立的疏散楼梯或者安全出口;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或者一个安全出口的,还应当依托外窗、阳台等设置相对独立的逃生口。也就是说,人员密集场所至少具备两条逃生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等,如果逃生通道不足,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安全事故。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的防火监督员张冉说,“《条例》实施后,我们不仅会关注人员密集场所逃生通道的设置情况,还将紧盯其是否畅通,确保‘生命通道’紧急时刻能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