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倚剑
近年来,随着“银发”群体不断扩大,围绕他们的生活状况和需求,越来越多的问题受到关注。通州法院梳理近年受理案件,发现与“银发”群体相关案件呈现传统类型与新类型多元化发展的态势。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使群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通州法院总结出多发且具备典型意义的几个大类,其中包含养老服务、金融借款、就业保障等,以案释法详解案件关键,以法治为基础,让老年人老有所“依”、有法可凭。
“银发”劳动者就业也要有保障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超龄劳动者正成为就业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超龄就业群体合法权益、保障老有所为成为重要课题,其中,保障超龄劳动者健康尤为关键,也是用工单位雇佣超龄劳动者时必须考虑和保障的问题。
●基本案情:
陈某(时年已超过63周岁)受雇于某清洁公司,在某工程公司项目现场担任夜班保安。其间,工程公司私下询问陈某是否愿意在两公司约定到期之后留下继续工作,工资由工程公司直接发放,陈某表示愿意。2021年11月底,清洁公司经理通知陈某可以离职后,陈某未离开项目现场。
当晚,监控显示陈某无异常。次日晚,陈某之妻张某在宿舍发现陈某已昏迷倒地,遂送医抢救,此时项目现场仅陈某一人。经诊断,陈某为脑出血、意识障碍,后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作为陈某唯一继承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清洁公司和工程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首先,陈某与清洁公司解除劳务关系后,随即与工程公司建立了劳务关系。因陈某系在与清洁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解除后发病,故清洁公司应不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工程公司在通过陈某提供的劳务获得相应安全利益的同时,理应特别考虑到因陈某年龄因素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但双方建立劳务关系时,工程公司未对陈某进行体检等必要检查,陈某发病后工程公司亦无人发现并予以及时、妥善救助,故工程公司未尽到基本的注意及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工程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法官提示:
“银发”劳动者因年龄较大,在工作中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导致身体受到损伤。用工单位需考虑到这一点,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包括及时发现、采取急救、送医、通知家属等,以防止发生更为严重的损害。如未尽到以上义务,法院将认定用工单位存在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居家养老虽好 资质得先瞧好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家政服务行业迅猛发展,服务种类愈发精细多样的同时,也面临行业标准不统一、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导致雇主、家政服务机构以及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矛盾频发。谨慎选择居家养老服务,康养路上慎防“跌倒”。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某家政服务中心介绍被告马某到魏某家中照顾其生活。某日马某搀扶魏某时,魏某摔倒。第二天中午,魏某家人发现其胳膊肿了,马某才告知魏某摔倒受伤一事。医院确定诊断病情为“桥脑梗塞,左肱远端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高血脂症,肺部感染,心功能不全等”。2019年12月,魏某因病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中死亡诊断记录为“肺炎,脑梗塞,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
魏某死亡后,其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马某、某家政服务中心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根据上述《死亡记录》内容,魏某的死亡原因不排除其自身原因,但被告马某作为照顾魏某的家政人员,对其摔伤具有过错责任,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就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家政服务中心虽否认马某系其职员,但其收取介绍费,根据其经营性质,其有对马某进行家政培训,并使其取得资格证书的义务,故家政服务中心对魏某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法院酌定马某、家政服务中心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数额,本院依据各类损失的计算标准予以确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马某、被告家政服务中心分别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法官提示:
生活中,需要护理的老年人多数自理能力较弱,十分依赖护理人员。一旦照顾不当,极易造成老人受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家政服务时,应认真、全面查看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是否拥有相应证书或资格,用书面形式写明服务标准、劳务费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的处理等条款,双方做好约定,避免产生争议。及时为老年人购买相关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防范潜在风险。
广场舞App竟是投资陷阱
随着生活不断改善,人们手里的“闲钱”越来越多,除了存进银行,基金、股票等投资理财渠道不断增加,理财内容也与日常生活联系更加紧密。不过,投资理财行为始终是收益与风险并存,对于老年人来说,知识掌握有限、对投资的风险认识不清,更容易陷入借贷投资的陷阱,要格外留心防范那些以“高收益”为噱头、以便利服务为包装的“糖衣炮弹”。
●基本案情:
刘某伙同李某、王某等开发了一款广场舞应用软件,在线上推出聊天交友、舞蹈教学、舞场定位等老年人感兴趣的功能。为便利犯罪行为开展,刘某还将众多广场舞组织者发展为其业务员,以众筹开发老年人网络社交平台手机应用软件为由,以高额年化收益为诱饵向爱好广场舞的老年人公开宣传。刘某等人共向12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8.7亿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与他人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官提示:
随着越来越多老年人成为网民,不少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开展社交、追求健康生活的需要,利用线上App诱骗老年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防范新型技术诈骗,关键是提高辨别能力,从源头处看破“陷阱”。老年人需提高警惕,不轻信非正规渠道下载的社交软件、娱乐小程序、投资理财App等,不轻易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网页,如果需要上传个人信息、进行“人脸识别”,一定要确认其用途,严防信息泄露。
转账汇款特别要谨慎,必须仔细检查对方是否具备经营资质、是否经过正规项目注册手续、是否拥有有效证明材料等等。如果遇到可疑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并报警。
下载App后,要马上查看权限条款,不要轻易开放通讯录、位置、相册等敏感信息。如果发现隐私泄露等情况,要及时关闭权限、卸载App。
一旦发现任何可疑情况,要及时寻求帮助,尤其是对于那些利用手机应用程序或网络平台开展的投资等,遇到疑问时,要马上向家人朋友寻求帮助,避免发生“一次点击导致血本无归”的后果。
借款还是投资?不可“傻傻分不清”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是用于投资,意义就大不一样。涉及金钱往来,一定要留神保留证据,最好在转账时标明款项性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某日,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分别通过消费的方式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6万元、4万元。当日,某科技公司向范某出具收据,写明:“今收到范某交来刷卡《合作协议》一年期壹拾万元整。”对此,刘某称,范某想向某科技公司投资,于是向自己借款6万元,自己将上述6万元直接交给了某科技公司,并主张被告范某返还借款及利息共计6万余元。
但范某表示,其从未向刘某借款,其向刘某告知可以向某科技公司投资获取收益后,刘某表示愿意一起投资,其与刘某之间是合伙向某科技公司投资,某科技公司返还928元,其已经将其中的556元给付给了刘某。范某还提交了一段录音,证明某科技公司知晓刘某与范某系合伙投资。
●裁判结果:
本案中,刘某虽主张范某向其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但刘某并未将款项直接给付范某,而是双方均从自己的银行账户存入款项后以消费方式给付某科技公司,刘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有效证实双方成立借款关系,故刘某要求范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在面对投资选择时一定要注意甄别。遇到他人推销投资产品时要保持理性,不要轻信他人,如果想要进行投资,一定多与家人沟通商量,切忌盲目跟风。如果确定进行投资,在打钱之前,必须认真走过“确认”关: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认公司是否符合资质,投资产品是否真实存在,接收款项的账号是否为对公账号,并且最好在转账时明白标注款项的性质,一旦察觉到自身利益可能受损,及时寻求法律途径的帮助。
“以房养老”套路多 非法集资行不得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需求的扩大,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等旗号,以高额分红、保本高息为饵,利用老年人防骗意识低和金融知识缺乏等特点,采用各种手段向老年人非法集资或诈骗,给一些老年人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
●基本案情:
以房养老,是指老年人将拥有产权的住房抵押给银行或保险公司等特定金融机构,将取得的贷款用于养老,老年人在世时拥有房屋居住权,去世后则将住房用于还贷,由金融机构对住房的剩余价值进行安排。这种模式本可作为促进解决养老问题的可行方式,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将其作为一项投资理财项目,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对老年人实施欺诈,导致他们陷入“房财两空”的困境。
张某、郑某伙同他人通过电话、广告、讲座等途径向老年人宣传“以房养老”项目,以宣扬投资房地产项目获取高额回报并承诺双倍房产抵押的方式,诱骗老年投资人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并投资于其所控制的公司。他们瞄准担心养老的“银发一族”,宣称这些投资理财项目没有任何风险,只需签订一些合同,就可以每月在家坐享高额收益,共向以中老年人为主的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7亿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郑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与他人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官提示:
一、如何判断相关机构是否具有融资资质
现实中,养老项目虽多,质量却良莠不齐,甚至存在许多“空壳机构”。如何慧眼识别养老投资理财产品的真假?除了要对项目内容严加甄别,更关键的是注意发行机构的资质条件,必须是正规的“持牌”机构。
老年人在签订投资合同之前,可让子女协助自己,上网进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注册信息、营业执照,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质证书,了解其信用记录和经营情况等,综合判断该公司是否具备融资资格。
二、如何识破“以房养老”非法集资“花式套路”
养老金融项目诈骗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隐蔽、复杂,不过他们的套路仍然有迹可循,大多按照以下几步进行:项目设计迎合养老需求,内容多为投资养老项目、提供养老服务、销售老年产品等;宣传上巧立名目,以慈善会、投资爱心养老工程的名义公开宣传,并通过发传单、媒体宣传、专家讲座等形式吸引老年人;信誓旦旦承诺高额回报,诱惑老年人投资。
面对上述套路,老年朋友需提高警惕,面对高额利息诱饵时,多想想该项投资是否稳健,多留心其潜在风险,多提醒自己高收益也意味着高风险,需警惕天上掉“馅饼”往往是最深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