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版:新闻总第943期 >2024-06-05编印

城市更新实施方案联合审查办法征集意见
四类更新项目拟纳入审查
刊发日期:2024-06-05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本报讯(记者 鹿杨)市住建委近日发布《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方案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四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拟纳入审查。

《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城市更新项目确定的实施方案需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作为《条例》的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什么样的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联合审查、审查什么、如何审查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的项目,应当已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计划,且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其中,有四类城市更新项目应纳入联合审查范围,分别是区域综合性项目;涉及用地功能、建筑规模、建筑高度调整,土地用途转换、土地利用方式改变等情形的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以及其他由区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实施方案的项目。不在上述范围内的项目,则无需编制实施方案,并进行联合审查。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专业类别繁多,联合审查应包括哪些内容?《征求意见稿》提出,有关部门要重点审查7方面内容。其中包括城市更新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发展定位、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特色风貌管控等相关要求;建筑规模、主体结构、外立面改造、城市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等内容;房屋建筑性能检测评估等。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于违反城市更新方案联合审查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这也意味着,统筹主体、实施主体应对方案编制负主体责任,同时建立方案审查的社会监督机制。”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