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版:新闻总第833期 >2024-01-02编印

本市鼓励建设用地功能混合利用
刊发日期:2024-01-02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本报讯(记者 曲经纬)城市建设用地功能混什么?混多少?怎么混?北京近日发布实施《北京市建设用地功能混合使用指导意见(试行)》,首次采用正负面清单和比例管控的方式,全类型统筹用地功能,支持地块使用性质兼容,鼓励存量建筑依法合规转换用途。作为《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发布后的首批配套政策,该《意见》突出项目支持,支撑产业高效落地,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级,补齐配套短板,增强城市发展活力。

用地功能混合,是指在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建筑更新阶段,通过合理引导街区功能混合、地块性质兼容和建筑用途转换,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节约集约利用空间资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建设用地功能混合使用涉及规划、实施、审批、登记、监管多个环节、多个部门,亟需建立通行管理要求。

《意见》提出,以规划街区为单元,依据街区整体定位和特点,划定不同主导功能分区,明确用地混合引导要求。如在公共服务主导功能分区内,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文化用地、中小学用地、幼儿园用地、其他教育用地、体育用地等公共服务类用地总用地面积占所在分区建设用地总量50%以上即为符合规划要求,其余50%以下的功能设定,可结合地区发展及民生需求,混合设置其他性质用地。

进入实施阶段,《意见》提出,采取正负面清单的方式对兼容功能进行管理,明确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等5类用地“允许兼容”和“禁止兼容”内容。如商业服务业用地允许兼容公共服务、娱乐康体等功能,但禁止兼容工业、批发市场功能。

《意见》还提出,合理设定兼容功能的比例。如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研发用地和仓储用地兼容功能的总地上建筑规模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的15%;一类工业用地兼容功能的总地上建筑规模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的30%,兼容工业研发以外功能的总地上建筑规模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的15%;兼容用途不能反超主用途,喧宾夺主。

闲置低效空间的盘活利用,是城市更新的潜力所在。因此,《意见》提出,要优先保障安全和公共利益,鼓励合法存量建筑转换为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三大设施。优先保障民生、产业发展需求,分情形合理确定用途转换比例。

《意见》明确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探索建立相应奖励机制。允许商业、商务金融和娱乐康体等商业服务业用地中的建筑用途相互转换;允许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托育服务、社会福利、社区综合服务、机关团体等用途相互转换;允许利用非经营性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充便民服务设施;允许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利用存量建筑完善生产生活配套、补充公共服务设施、补齐城市功能短板、发展高精尖产业等国家和本市支持的产业。

不过,《意见》强调,存量建筑应依法合规开展用途转换,不得变相将违法建筑合法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兼容用途部分不得对外销售,工矿用地主用途部分和兼容的经营性用途部分应整体持有,确需转让的应一并转让,兼容的经营性用途部分不得脱离主用途部分单独转让,避免变相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