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版:综合总第814期 >2023-12-05编印

房屋空置未居住特定情形可免除部分供暖费
刊发日期:2023-12-05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本报讯(记者 王倚剑 通讯员 宿鹏涛)热暖千家,法暖人心。进入供热季以来,与供热有关的法律问题也增多。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空置房屋供暖费用纠纷,并对大众作出司法提示。

黄某系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业主。某物业公司为黄某居住小区提供供暖服务,供暖方式为天然气供暖。因黄某拖欠供暖费用,某物业公司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欠付的2021年度供暖费5000余元。

黄某辩称没有与某物业公司签订过书面供暖合同,且其长期在外地工作,案涉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曾多次以书面形式和打电话的形式告知某物业公司要求停止供暖,但某物业公司拒绝采取停暖措施,故黄某不同意向某物业公司支付供暖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黄某虽未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书面供暖合同,但某物业公司事实上为案涉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黄某理应及时交纳供暖费。黄某辩称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并已申请停止供暖,但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就停暖事宜达成一致,故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黄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供暖费用5000余元。

法官提示,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5日发布《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其中对于供暖季申请暂停和恢复供热的条件、形式及费用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用户,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供热协议或恢复供热确认单,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

暂停供热期间,每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基本费收取标准参照原供热采暖合同约定或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暂停供热期原则上应为整个采暖期,且至少为一个采暖期。暂停和恢复供热实施范围为供热采暖合同约定的单套房屋全部区域,单套房屋内不应局部暂停或恢复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的新建房屋建筑,原则上不应办理暂停供热。

因此,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屋,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相应供暖费用,只需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