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宏阳)昨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根据通告,10月30日起,一旦启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每天3时至24时,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0号管理。
为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公众健康,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规定,当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空气重污染红色、橙色预警时,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根据通告,在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除外);国一和国二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禁止上路行驶,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汽车除外。
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措施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除外)。国一和国二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值得注意的是,红色预警期间,每天3时至24时,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0号管理;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但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外省区市机动车在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不同于平日机动车尾号限行,“红警”期间单双号限行执行范围是全市,而非五环内。单日、双日指的是日期。此外,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禁止上路行驶,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汽车除外。
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限制的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京B号段号牌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应急通信保障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氢燃料电池车辆,持有残疾人通行证的小型客车,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和生产生活必需品供应且持有通行证的载货汽车。
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该通告规定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该通告自2023年10月30日起实施。
需要提醒的是,单双号限行措施针对的是红色预警,本市10月30日12时至11月2日24时期间启动的是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