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赵莹莹)昨天,市住建委就《关于统筹规范住宅房屋征收中安置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提出,安置房购买要实行人房核验,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对安置房和购房人信息进行校核并通过后,进入网签备案程序。
安置房,是指本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组织实施的住宅房屋征收、拆迁、协议腾退、申请式退租中用于补偿安置的住房。起草说明提出,加强安置房管理,是规范征收拆迁和房屋市场秩序、保障被安置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统筹规范安置房管理工作,市住建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税务局,联合起草了征求意见稿,总体思路是全量纳入、过程严控、遏制逾期、明确责任、线上办理。
全量纳入,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协议腾退等项目所用安置房均纳入计划管理。征求意见稿提出,安置房源管理遵循市级主策、区级主责的原则,市住建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市级部门优化完善政策,建立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做好安置房管理相关工作。本市新建安置房建设项目纳入全市政策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管理,每年由市住建委统筹全市计划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纳入全市统筹计划的安置房建设项目按照现行优化政策性住房项目审批制度加快推进。
过程严控,是指征收、拆迁、协议腾退等项目所有被安置人员及补偿安置协议均录入系统,实行人房对应,严格核查。按照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关于被安置人员认定的相关政策要求,建立健全认定办法及程序。住宅房屋征收中,征收实施单位应使用安置房管理等信息系统对被安置人员拥有房产及享受住房保障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被安置人员符合条件。同时,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现场公示被安置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部分)、与被征收人的法律关系、被征收房屋地址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因继承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购房人信息的,购房人可凭相关合法手续并经区政府或责任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但不得通过债务、婚姻、交易等方式获取或变更购房资格。
征求意见稿也进一步严格了购房流程规范。根据规定,安置房建设单位应认真核验选房信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发现选房信息不齐全、与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中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不一致等情况时,不得签订购房协议。同时,建设单位还需将经审核确认的购房信息与测绘上传的房源实(预)测数据进行匹配,并通过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对安置房和购房人信息进行校核,校核通过的进入网签备案程序。原则上,安置房不动产登记不受理非备案合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