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版:新闻总第136期 >2021-04-21编印

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规定发布
刊发日期:2021-04-21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本报讯(记者 刘薇)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落实“户有所居”的住房保障制度,近日,通州区政府网站发布了《通州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包括43条内容,明晰了通州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红线”。

《若干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及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及其转让的管理,包括村民建房和集体建房的管理。《若干规定》明确了宅基地用地标准、取得管理。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积、超高度建房。对于规划保留的村庄,应保持现有宅基地基本稳定,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对于集中撤并的村庄,按照村庄规划执行,经区政府审批后进行集中建房。对申请新宅基地异地建设房屋的村民和集中建设村民住宅的,应将“拆旧建新”作为新审批宅基地的条件,由房屋建设主体承诺在新房竣工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否则由村委会依法收回交还村集体。

《若干规定》明确了农户建房的建房条件。需符合在新批宅基地内进行住宅建设的;现有住宅经依法鉴定为危房,且为唯一居所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实施进程,规划集中撤并村庄确需建房的;其他符合改建、扩建、翻建住宅条件的村民可申请住宅建设。

《若干规定》还明晰了宅基地有偿退出和内部转让机制。鼓励进城落户及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具体房屋补偿标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鼓励和引导村民在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明确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户籍政策,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严禁城镇居民户籍向农村迁移,严格管理农村间的户籍异地迁移。

《若干规定》指出,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居住需求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化体验等产业。明确提出,盘活利用的闲置住宅应当是在合法宅基地上已经闲置且预期继续闲置2年以上的住宅。出租用于居住或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出租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严禁出租不符合条件的房屋,严禁违法群租。同时,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要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