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版:综合总第130期 >2021-04-13编印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刊发日期:2021-04-13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北京华利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 现向北京华利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志鹏送达听证告知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听证告知书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听证告知书

京市监通稽查撤听告字〔2021〕第 53 号

北京华利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9日,贾伟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北京华利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贾伟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20年3月2日取得设立登记。2021年2月19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北京华利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撤销北京华利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3月2日设立登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王廷锴 联系电话:69547182         

         高荐 联系电话:69547182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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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北京实佳顺商贸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 现向北京实佳顺商贸有限公司、杨立国送达听证告知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听证告知书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听证告知书

京市监通稽查撤听告字〔2021〕第52号

北京实佳顺商贸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8日,赵晓萌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北京实佳顺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赵晓萌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5年5月18日取得设立登记。2021年2月19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北京实佳顺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撤销北京实佳顺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5月18日将赵晓萌作为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股东的登记、将赵晓萌作为执行董事和经理的备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王廷锴 联系电话:69547182         

         高荐 联系电话:69547182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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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鸿鑫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筑装饰工程分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 现向鸿鑫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筑装饰工程分公司、鸿鑫工程有限公司、杨俊松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如下: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市监通稽查许撤字〔2021〕第65号

当事人:鸿鑫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筑装饰工程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684395815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永峰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马头村委会西南2000米 

2020年9月6日,李永峰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未经李永峰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7年10月17日取得变更登记。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鸿鑫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筑装饰工程分公司2017年10月17日变更登记。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