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版:新闻总第100期 >2021-03-03编印

本市鼓励“废品上门回收”
刊发日期:2021-03-03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本报记者 王天淇

室外堆放的可回收物应规范遮盖,做到“日收日清”;废品回收物经营者在回收过程中应做到标识、车辆、衡器等“六统一”和便民热线、回收价格、投诉电话等“五公开”。近日,市城市管理委等11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可回收物体系建设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从可回收物回收的点站中心设施建设、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多个方面作出规范,推动可回收物回收增量和其他垃圾末端处置减量。

《意见》明确,本市将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科学布局的原则,鼓励规模化企业全链条运营,促进企业开展低值可回收物回收;鼓励物业管理、环卫作业等机构共同参与,分工协作;鼓励采用“两桶一袋”上门有偿回收等方式,促进居民垃圾分类习惯养成。

《意见》提出,未采用上门回收的地区,应在生活垃圾分类固定桶站合理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方便市民投放。例如,居住小区(村)应优先结合生活垃圾分类驿站设置至少一处可回收物交投点,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经营者收集运输;居住小区(村)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可回收物临时交投点或流动式收集车,定时定点回收。

新建居住小区应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具备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可自行开展可回收物回收经营,促进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

《意见》明确,本市将合理设立可回收物中转站,同时加快推进分拣中心建设。具体来说,每个街道(乡镇)应至少设置一处可回收物中转站,承担辖区内包括废玻璃、废泡沫塑料、废旧纺织品、大件垃圾等在内的低值可回收物托底回收工作,不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与其他街道(乡镇)共用中转站。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企业运营,鼓励社会企业投资建设运营可回收物中转站。

《意见》鼓励可回收物经营者根据区域和人群特点,采用“两桶一袋”预约上门回收、旧货交易、积分回馈、“互联网+”、智能回收机柜自助回收等方式,保证从各个渠道收集的可回收物纳入规范管理。

此外,室外堆放的可回收物应规范遮盖,做到“日收日清”。可回收物经营者应采用定时定点方式收集的,应保持场地周边的环境卫生,做到“人走场净”;中转站和分拣中心运营企业应与源头收集经营者和具备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建立联单制度,确保可回收物处理安全、环保以及物流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