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版:综合总第61期 >2021-01-08编印

法律援助帮农民工维权
刊发日期:2021-01-08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2018年11月28日,赵某经过朋友介绍,在某餐饮公司经营的饭店做厨师,每月工资5000元。入职后,公司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保。每月的工资由公司转给厨师长,再由厨师长发放给员工。2019年2月5日除夕夜,公司组织员工在饭店聚餐,凌晨时分,赵某在老板安排下燃放鞭炮,不慎将左眼炸伤,导致左眼失明。送到医院急诊后,经诊断为眼球破裂伤等。治疗期间,公司垫付了医药费和住院费。出院后,赵某回到员工宿舍静养。2019年6月,赵某找公司领导协商赔偿事宜,却被赶出了员工宿舍。

万般无奈,赵某来到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查,赵某是农业户口,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申请条件。法律援助中心当天为赵某办理了手续,并指派援助律师为其提供帮助。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为赵某提供全程法律援助。

开庭当天,公司提交了与厨师长签订的《后厨承包协议》,厨师长自己雇佣工人并支付工资。根据该协议,赵某是厨师长雇佣的员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这让赵某十分意外,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申请撤诉。

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赵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重新向法院起诉,以厨师长和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2019年12月,援助律师帮助赵某向法院申请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赵某左眼球萎缩、左侧瞳孔消失、无光感,致残程度为七级,致残率(赔偿指数)为40%。

经过4次庭审后,法院认为,赵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燃放鞭炮这一相对危险的行为中未尽到谨慎的主要义务,特别考虑其在燃放鞭炮前有饮酒行为,赵某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承担50%的责任。

2020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支付赵某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7万元。赵某对这一结果很满意,向援助律师表示感谢。(通州区司法局发布)(田兆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