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版:要闻总第5221期 >2020-07-13编印

全区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大检查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高限处罚
刊发日期:2020-07-13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本报讯(记者 王欢)我区从7月1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大检查,重拳治理燃气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采取高限处罚。要求属地对本辖区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气用户必须底数清、情况明。关于群众正确使用燃气和应急处理能力的宣传教育要普及到每一个用户。

此次燃气安全大检查重点打击违法供气行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已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发现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进行查处。重点查处在储存、充装、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钢瓶,打击充装超期未检验或报废钢瓶的违法行为;对超期未检验钢瓶,责令供应单位及时送检;对报废钢瓶,检验企业采取破坏性报废处置手段予以处理。

规范、检查餐饮企业、宾馆饭店、建筑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公服用户使用液化石油气行为,要求上述用户选择合法企业供气,与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使用合格灶具和钢瓶,并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安装供气系统。

强化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管道天然气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对燃气管线、燃气设施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台账,提出处理措施,报属地政府,及时消除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及入户巡检工作力度,对在巡检中长期到访不遇住户的情况,则发挥社区燃气协作网作用,提高入户巡检率,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书面告知用户并及时消除。

对燃气供应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液化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的,充装单位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充装企业充装超期未检、报废和气瓶标识不合格的气瓶,以及协议供气范围外气瓶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充装企业与瓶装换气站要签订充装合同,供气企业与餐饮等公服用户要签订供气合同,明确供用气双方责任。

另外,根据《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文件精神,我区对不符合《专项规划》的充装站,在现有燃气经营许可期满后不再延续,均列为不再保留的充装站,视具体情况组织对其去功能化措施或予以拆除,消除公共危险源;对符合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可转型供应站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据区城市管理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城市副中心最高标准、最严要求,全区现有的六家液化气充装企业,在今年年底前行政经营许可到期后将全部取消,改建成换瓶站,由市液化石油气公司统一管理。